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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新聞引子
  昨天的《新京報》報道,因退票被收取20%服務費,律師董正偉要求國家鐵路局公開定價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遭拒,起訴對方並一審勝訴。但國家鐵路局在判決後依然表示“無可奉告”。
  其實,對於這樣的結果,我們不應感到意外。在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正式施行的六年間,國家多個部委已經陸續甚至數次被單位或個人推上被告席,其中,衛生部、國資委、原鐵道部、國土資源部等國家部委,均因此收到過敗訴判決書。不過,敗訴並不意味著政府能正常履行判決結果,有關部門還是會拒絕公開或以各種理由推諉,最後不了了之。2012年,消費者趙先生申請公開“生乳新國標”相關會議紀要,法院判令衛生部在法定期限內予以重新答覆。但在衛生部重新作出的答覆中,依然堅持認為會議紀要屬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,不屬於衛生部應公開的政府信息,因此不予公開。
  公眾贏了官司,卻仍拿不到想要的信息;單位輸了訴訟,卻依舊可以演繹“傲慢與偏見”。這不僅有損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,更會帶來極壞的先例,嚴重阻礙政府部門信息公開的進程。究其原因,首先在於相關部門自己掌握過多的自由裁量權。哪些信息可以公開,哪些信息不能公開,信息公開采用何種形式,公開到哪種程度,這些完全都是掌握信息的政府部門說了算。在拒絕信息公開申請時,有關部門最常用的理由有兩個,“屬於國家機密”、“不掌握相關信息”。至於其說法的可信度有多大,我們外人很難做出判斷,就連法院強制執行時也存在難度。
  其次,拒絕信息公開往往不承擔責任。儘管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規定,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,“情節嚴重的,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”。但在現實中,一些部門不公開信息常有,卻罕聞相關人員被處分追責。
  希望有關方面對此引起關註和反思,從制度層面堵塞“判了也白判”的漏洞,避免當事部門自說自話。(河南 張楓逸)  (原標題:無視判決的“無可奉告”豈可放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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